财务、资产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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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资产管理处 作者:邹云海日期:2018-11-25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校内风险防控,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指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之外为校内和社会提供有偿使用的房屋、会场、教室、礼堂、运动场馆、车辆、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资产有偿使用应坚持“统一管理、权责明确、分级负责、科学配置、物尽其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监督权分离进行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授权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资产有偿使用承接单位(以下简称承接单位)行使使用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管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报批、资产使用评价等工作;被授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授权协议,对承接单位及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承接单位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在被授权部门的管理下使用国有资产;合同、协议在被授权部门、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所产生的相关收益,由被授权部门根据合同、协议规定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国有资产必须优先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均不得更改用途,不得利用公有房屋、公务用车、仪器设备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学校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服务时必须按照程序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申报,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核。

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一)公共教室、公共教学实验室的有偿使用由教务处负责,任何教学单位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出借教室;

(二)各学院(部)使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由各学院(部)负责;

(三)礼堂、报告厅、会议室等的有偿使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四)附属生活用房、其他临时性用房、非产权公有住房等的有偿使用,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体育运动场馆依划分区域不同由体育部或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车辆的有偿使用有车辆所属部门负责;

(七)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技术与服务培训所需使用公共教室、实验室等,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协议统一负责,并报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以上国有资产归口部门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归口部门负责。

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122cc太阳集成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审核登记。被授权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审批表》,并与有偿使用方进行协商,确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起止期限、租赁价格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在上述表中进行填写。

第四章  收费与收入管理

第十条 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归口部门根据国有资产属性先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通过调研、评审等方式定价,原则上价格实行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 有偿使用收入应按合同、协议之规定及时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122cc太阳集成创收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之规定进行收益管理与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未经报备私自提供有偿使用者,学校采取问责制,追究单位党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依然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单位自行到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122cc太阳集成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