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cc太阳集成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规范管理流程,防范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执行采购计划与财务预算相结合的原则,采购的货物在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财政厅批复的全年采购预算范围内执行。具体采购项目在年初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根据学校批复立项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在四川省财政厅的金财网大平台进行备案,实施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学校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及支持。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项目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
第五条 采购管理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坚持采用分离、采验分离原则,采购计划制定与预算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预算审批与付款、验收与保管、采购执行与采购监督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货物类单价10万元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以上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第七条 根据各需求单位所提交的采购需求,招标组织部门进行汇总后,根据年初预算资金或专项拨款在四川省财政厅的备案情况,结合项目性质、用途,合理编制采购项目批次和具体分包。分包应体现专科性及通用性的原则,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各需求单位积极配合,不得干预分包。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业务流程、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与采购管理相关的制度;
(二)指导采购需求单位编制采购预算;
(三)负责制定学校年度采购实施计划,有序安排学校采购活动;
(四)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执行管理、组织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及采购活动、货物类项目的校内招标及校内采购活动;
(五)负责学校采购业务答复及咨询事项;
(六)配合校内外监督检查机构对学校采购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与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负责采购业务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
(八)负责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及备案工作;
(九)负责学校采购信息统计与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十)组织采购验收等其他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为学校采购业务的财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采购预算管理工作;
(二)对采购结算方式、涉税事项、发票与其他付款凭证方面进行审核;
(三)依据经济法规及合同条款办理采购的合同结算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为学校采购业务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对学校采购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各预算部门为采购需求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
(二)负责采购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本部门的采购执行计划和申请;
(三)协助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参与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等;
(四)作为采购需求单位,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投诉、信访、举报等调查事项,接受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需求单位在申请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品目明细清单;
(二)制定科学合理、完整准确、详实具体、合规合法的技术、服务、安全等采购需求,不得超标采购;
(三)相关流程环节所需要的论证资料,如单一来源论证、进口设备论证、需求论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可行性报告等;
(四)采购数量、单价、预算金额等。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协助计划财务处对需求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学校资源配置计划提出采购预算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采购预算审核、汇总、报批及预算指标批复流程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需求单位将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等环节审批同意的采购需求,提交资产管理处,制定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实施时间、采购形式等,然后实施采购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申报内容应包括:
1.经需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采购明细清单、采购技术参数指标等;
2.根据资金性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采购的意见;
3.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采购需求论证等相关论证资料;
4.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需要提供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报告、进口产品采购论证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等。
5.本单位资产归口使用管理人及资产入账二级单位的确认单据。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采购项目是否在预算范围内、采购时间的可行性、采购内容是否合理、归口使用管理人及资产入账二级单位是否落实等。
第五章 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并遵循采购方式认定与内部审批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采购过程中,所有政府采购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执行采购,公开招标的执行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200万元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的项目。其它项目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超过2%)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公告后规定时间内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变更应履行报批手续,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方可变更。
第六章 采购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一)采购需求单位确定采购需求,将相关资料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资产管理处选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五)采购实施单位(即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有关采购事项;
(六)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采购实施单位发布中标公告;
(八)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九)采购需求单位、资产管理处监督中标供应商履约;
(十)按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十一)计划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经招标流程确定中标人后,中标商应及时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或技术开发协议。
(一)合同审定:合同签订之前,应由资产管理处和用户部门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各方面与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先由用户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合同签订:由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金额按照如下方式实行:
1、合同金额不足50万元的,由采购实施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2、合同金额达到50万元且不足200万元的,由分管校领导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3、合同金额达到200万元的,由校长签字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三)合同变更: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因需变更的,必须说明原因,经与中标单位协商,在供货标准及服务优于原标准的前提下,经用户单位、招标实施单位与监督单位讨论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八章 验收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应按照采验分离原则组织采购验收,采购项目或货物交付时,供应商应协助用户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技术测试报告》《仪器设备收货单》《仪器设备验收凭证》,签字确认后,交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供货、服务等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采购资金支付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办理。未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的付款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实施,各用户单位应积极配合采购付款工作,计划财务处应按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
第九章 采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学校采购业务进行常规和专项审计,特别对应执行而未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等情况进行专项内控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采购的人员(需求部门相关人员、采购执行人、代理机构、参与评标的业主代表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泄露在采购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违规改变采购方式,或擅自提高预算标准的;
(四)采购活动未按制度和规定程序进行的;
(五)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干预采购工作的;
(六)在采购过程上,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擅自变更中标供应商或合同内容的;
(八)有其它违反国家、省和学校采购政策规定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应首先考虑使用国内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时,申购部门应做好进口设备的调研论证工作,以保证在有限资金的条件下,采购到性价比高,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学校资金的有效利用,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购到性价比高的货物与服务,各采购需求单位在采购申请前,应货比三家,作好采购调研。采购计划、采购方案中涉及到的货物与服务,原则上应该具有三个或以上的厂商产品(服务)满足要求。如存在厂家利用专用设备竞争不充分,垄断供应、肆意哄抬价格,利用不公平竞争造成学校预期利益受损的现象,对该类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不予采购。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面政策,执行国家有关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四川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122cc太阳集成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122cc太阳集成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