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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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cc太阳集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 作者:日期:2022-11-14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按照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的执行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监督、管理、申诉与资金划拨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内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审查公示及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推荐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符合校内等级奖学金评定要求,且适评学年学习成绩(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学校等级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我校专业、学生人数等因素提出初步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请

在学校下达评审通知后,由各学院向学生进行宣讲,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

学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开展初评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严格按照《122cc太阳集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

2.学生成绩按照学校等级奖学金评定办法考核;

3学生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要广泛征求班级同学、辅导员、任课教师意见并结合平时表现进行确认;

4.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计划,通过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讨论,推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经过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初评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成立并及时调整以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统筹开展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并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现象,确保使国家励志奖学金作用的发挥。

第八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为激励学生、加强管理,更好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作用,学校与各学院应充分利用广播、院报、网络、宣传栏、展板、横幅以及二课堂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事迹的宣传工作,激励广大同学自强不息、努力学习、健康成材。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参照新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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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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