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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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cc太阳集成研究生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李麒日期:2020-10-22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研究生转专业权限的通知》(川教函〔2016〕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以及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学科专业调整的;

(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所在学院研究,认为变动专业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培养的;

(三)研究生本人在读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三级甲等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第四条 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转入专业未在录取当年招生的;

(二)不符合录取当年招生政策的;

(三)属联合培养、定向培养、招生专项计划的;

(四)已转过一次专业的;

(五)研究生论文已完成开题的;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更换指导教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申请更换指导教师:

(一)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

(二)研究生原指导教师因身体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按学校要求继续培养研究生的;

(三)经研究生所在学院认定,原指导教师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与研究生间存在不可调和矛盾的。

第六条 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受理更换指导教师申请:

(一)属联合培养的;

(二)已更换过一次指导教师的;

(三)研究生论文已完成开题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经学校认定的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的,原则上优先考虑。

第三章 转专业研究生学籍及教学管理

第八条 转专业研究生学籍及教学管理

(一)转专业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二)转专业研究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研究生转专业前在校的修业时间,连续记入转入专业在校的修业时间。

(三)转专业后,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含相关课程的补修)应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定。若转专业前研究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经研究生申请、转入学院认定、研究生处审核后,可按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章 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程序

第九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报

学校于每学期期末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研究生应在第16周向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提交《122cc太阳集成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院审核

转出专业指导教师、转出学院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后,申请表交由转入学院审议。转入学院认为研究生转专业符合转入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要求的,由转入学院签署研究意见,并报研究生处复核。

(三)复核公示

研究生处根据转专业基本要求以及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复核研究生转专业申请。经研究生处复核通过后,在研究生处部门网站上公示拟接收转专业研究生的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研究生基本信息、转出转入专业、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的原因等。

(四)学校审批

研究生处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转专业研究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手续办理

研究生处公布审批通过的转专业研究生名单,并将名单通报相关学院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获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结转专业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转专业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更换指导教师程序

研究生向原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原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院在《122cc太阳集成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交由拟更换指导教师及其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原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院、拟更换指导教师及其所在学院均表示同意后,由研究生处审批。

因转专业而办理更换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不再单独申请更换导师。

第五章 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转专业申请表、更换导师审批表分别由转出学院、转入学院、研究生处负责整理并存档,纸质版资料保存5年,电子版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校批复文件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按照《122cc太阳集成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除原指导教师跨学院岗位调动,一般不受理相同专业申请转学院。属于此类特殊情况的,转入学院应审核研究生原个人培养计划是否符合本学院该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符合培养方案的,研究生按更换指导教师程序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