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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cc太阳集成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来源:科技处 作者:科技处日期:2018-11-01 审核:新闻中心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科学研究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在读研究生,以及以122cc太阳集成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术道德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从事科研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二)科研人员应真实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四)科研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五)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从事不正当交易。

(六)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七)研究结果应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不得捏造或篡改。

(八)在学术成果中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成果时,均应详加标引。

(九)学术成果发表、发布要通过正常渠道,应经过但未经过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严禁将同一成果只做形式改变作为不同成果发表。  

(十)合作学术成果应按照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成员所作学术贡献大小的原则依次确定署名先后,但另有学科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十一)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背离事实地扭曲、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项目申报、结题等各类学术活动中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二)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未经成果所有人同意,使用他人成果的。

   (四)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七)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所引用的资料。

   (八)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加注释,或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伪造注释。

   (九)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十)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十一)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或转让122cc太阳集成职务成果或擅自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关系。

   (十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只进行形式改变而作为不同成果发表。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三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将给予以下处理:

(一)凡违反有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七)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违反有第五条(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凡有第五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于因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给予取消。

(三)对有第五条所列款项行为之一且已离开122cc太阳集成的人员,将其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对有第五条第(十一)款行为者,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对于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节轻重,追索其相关科研成果所获取的奖励、资助及其他收益。

第七条 对在122cc太阳集成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给所在单位。

第八条 违背122cc太阳集成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认定。

(一)科技处负责受理对本规范适用人员学术道德问题的实名举报投诉,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举报投诉。

(二)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技处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技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戚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有关单位意见进行审议认定,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作出纪律处分或提出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科技处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五)科技处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于处理结果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或重新审议。经重新审议的结果不再复议。被举报人如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科技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六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教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122cc太阳集成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