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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cc太阳集成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研究生处 作者:张惠玲  日期:2023-11-28  审核:陈权亮  点击:

根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 号)的精神,为规范我校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校异地举办具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机构(下文称“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机构”,简称“异地机构”),不得冠以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样的名称。异地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域。

2.原则上学校不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因特殊需要开展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是指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的其他所有培养环节。

3.在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下,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根据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在异地进行部分环节的培养。

4.研究生异地培养应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目的,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应紧密对接所在地产业行业特色,依托联合培养单位、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外单位研究生工作站等进行,切实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机构管理

1.异地机构一般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依托异地校外单位建立,双方须签订有研究生异地培养的合作协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正式文书。异地机构建立后20 个工作日以内,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经学校研究生处向四川省教育厅完成正式备案。

2.异地机构应具备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研发实验条件、科学研究平台、稳定的经费保障,具备满足指导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导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异地机构与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安排专人加强沟通联系,共同落实研究生在异地机构期间的各项培养要求。

3.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须在四川省教育厅完成备案的机构内开展,严禁安排研究生在未备案的其他异地机构内开展培养工作。

三、研究生选派

1.开展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人员数量,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与异地机构共同进行规划。异地研究生培养工作计划应在研究生选派前一学期第16 周前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原则上,不组织课程教学阶段未完成的研究生开展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2.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支持优秀研究生走出校门,深入联合培养单位、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外单位研究生工作站开展学习,实现学校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的研究生人才培养。

3.研究生赴异地机构开展异地联合培养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

四、培养模式

1.异地机构应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2.异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应为122cc太阳集成在籍在读研究生。培养工作应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相关学院对异地联合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培养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学校研究生处、教学督导在教学检查专项工作中对一定比例的研究生进行抽查。

3.在异地机构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培养的,按照《122cc太阳集成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研教发{2012}22 号)执行。

4.在异地机构开展研究生科研与学位论文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学位论文送审、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核由学院负责,学位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和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由异地机构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双方导师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共同指导教师。

5.异地联合培养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方可毕业,达到相应学位申请条件的,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相应学位。

五、教师管理

1.异地机构根据学校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人才培养的要求,选派本单位学术水平高、专业实践经验丰富、思想品德高尚的人员,对我校异地研究生开展相关环节的教育指导工作。其中,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环节培养的异地机构,还应推荐人员参与122cc太阳集成校外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研究生招生工作。

2.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实施“双导师制”。双方指导教师要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教书和育人、言传和身教、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立学、施教,做学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3.异地机构开展有学位论文全过程教育指导的,应按照学校研究生导师有关规定,根据双方合作基础协安排指导人员(一般为我校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商确定异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具体工作,明确研究生的课题方向、培养期限、论文进度安排及毕业授位条件等内容,协同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

4.研究生在异地联合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导师。如因导师离职等不可抗力,或研究生身体条件变化等致使无法按原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提交指导教师变更申请,经原导师、拟接受导师同意,导师所在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六、学生管理

1.异地机构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对接研究生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异地机构结合我校研究生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在异地机构联合培养期间的学生管理办法,并做好研究生的住宿、工作场所、请假、销假、差旅等日常管理工作。

2.研究生在异地联合培养期间,奖助政策均按照122cc太阳集成研究生有关奖助文件规定执行,提倡异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独立的学业奖学金。

3.各学院党总支应加强对异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党员的组织 管理。对于研究生在异地机构联合培养时长1年及1年以上且异地机构内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研究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可设立异地机构临时党支部,会同异地机构共同组织研究生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

4.鼓励异地联合培养研究生积极参加异地机构组织的思想 政治教育、暑期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赛事、学术沙龙论坛、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活动,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丰富科研文化生活,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高层次创新人才。

七、其它

1.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与异地机构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2.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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